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