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