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的城市绿线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