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