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