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

(二)洛河、瀍河、涧河、伊河等生态廊道;

(三)邙山、周山、万安山等区域;

(四)郑西高铁、陇海铁路、焦柳铁路、310国道、二广高速、西南环高速等交通干道两侧的防护隔离区域;

(五)龙门风景名胜区、大遗址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六)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