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调整城市绿线和批准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二)违法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