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绿线应当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绿线标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同时设置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