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线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市绿线应当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统一的绿线标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同时设置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绿线标识或者擅自移动、破坏界桩。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