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制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二章工会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组织的,应重新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应当按照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补助。
外资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时,其工会的合并应报告上一级工会,办理合并手续。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维护劳动合同的执行;
(三)参加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谈判;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以及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
(七)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及职业中毒、职业伤害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八)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处分职工,应当提前七日(含当日) 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工会应当支持或者接受职工的委托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九)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被侵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二)支持企业合法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协助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四)组织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四章保障条件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工会活动经费;
(三)企业的补助费;
(四)其他收入。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