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