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保障条件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工会活动经费;(三)企业的补助费;(四)其他收入。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