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