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四章 保障条件第十八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担任工会委员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辞退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征得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