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