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工会主席,一百五十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工会主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应当按照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补助。外资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