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