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