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8,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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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articles
(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预防为主、依法矫治、综合治理。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开展监测评估、执法检查等;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专门学校学生入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等事项的评估。
Chapter 2预防支持体系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等志愿服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并加强对受托方的指导监督。
推进青少年服务台与110报警服务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6心理援助热线、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互联互通,及时处置有关事项;对可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通过青少年服务台提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咨询、帮助。
Chapter 3预防犯罪的教育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健康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和引导,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三)鼓励、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避免沉迷网络、接触不良信息,或者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互相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公安机关、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缺失或者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社会实践基地)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一)未成年人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
(二)留守、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或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成年人曾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强制隔离戒毒、服刑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不当或者失管失教的;
(五)其他需要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情形。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开展预防犯罪法治教育。
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工作。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学生欺凌防范处置的教育培训,公布举报、求助渠道,定期开展学生欺凌调查评估。
学校发现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电竞酒店、文身服务场所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应当在入口、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的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成年人进入的,应当及时劝离,对有关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安排专人负责留守或者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帮扶,协助提供监护指导,开展生活帮助、精神关怀、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支持配合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关爱服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设置身份验证、时间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引诱、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和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成瘾性物质,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戒治康复场所作用,依法面向滥用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成瘾性物质的未成年人,提供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
鼓励和支持学校联合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
Chapter 4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文身;
(二)非医疗目的滥用药品,或者滥用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成瘾性物质;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应当及时将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相关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管理教育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学生存在无正当理由旷课、逃学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取得联系,督促未成年学生返校学习。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Chapter 5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并根据需要邀请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应当依法举办。除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学校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
专门学校应当充分尊重、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侮辱、体罚、虐待学生,不得采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管理措施。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用于专门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激励等机制。
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需要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可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以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或者结合平时表现进行形成性评价。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原学校毕业证。
符合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学生,可以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升学考试。
专门学校应当做好离校未成年人跟踪帮扶工作,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就业、就学和生活上的问题。跟踪帮扶情况应当定期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报告。
Chapter 6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检察、审判办案实践,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和规律分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建议。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对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心理干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融入等支持和服务。
社会观护基地应当建立观护对象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定期向有关机关报告观护情况。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家庭关系修复、校园融入、邻里接纳等方面采取帮教措施,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Chapter 7法律责任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