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制度和措施,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结合其平常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开展法治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检察、审判办案实践,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和规律分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理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