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予以制止,并加强管理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依法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管理教育措施。

未成年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应当及时将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相关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管理教育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