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组织开展监测评估、执法检查等;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