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刑满释放、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支持、督促司法行政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协同配合,做好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心理疏导、技能培训、帮扶救助等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家庭关系修复、校园融入、邻里接纳等方面采取帮教措施,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