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预防为主、依法矫治、综合治理。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