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家访,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指导和帮助;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学生存在无正当理由旷课、逃学等情况,应当及时与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取得联系,督促未成年学生返校学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