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原决定机关决定将其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专门学校学生毕业可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以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或者结合平时表现进行形成性评价。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原学校毕业证。
符合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学生,可以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升学考试。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