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要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学校、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社会实践基地)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