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健康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和引导,必要时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三)鼓励、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避免沉迷网络、接触不良信息,或者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和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

(五)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互相配合做好未成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

公安机关、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人缺失或者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