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学生欺凌防范处置的教育培训,公布举报、求助渠道,定期开展学生欺凌调查评估。
学校发现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