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家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6年2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约定场所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消费者直接订立家政服务合同并指派人员提供服务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以及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并提供中介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通过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以及其他途径与消费者达成合意,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医疗保障、地方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协助做好家政服务业权益保护和促进发展的相关工作。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交流合作;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依法开展家政服务纠纷调解,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
鼓励开展家政服务相关标准规范、人才培养、支持保障、发展经验等方面的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Chapter 2服务规范
家政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证照以及服务、收费、投诉等信息或者明确上述证照、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技能证明、体检结论等,了解其从业经历、专业特长、身体状况;
(二)如实向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告知家政服务相关信息;
(三)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接受并协调解决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家政服务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二)克扣、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三)扣留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件、技能证明等原件资料;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五)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六)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七)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防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和心理咨询辅导。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时间、休息补偿方式、报酬数额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明确。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家政服务。
(一)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情况;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参加体检;
(三)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和家政服务机构要求提供服务,遵守职业规范;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恐吓、虐待、殴打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擅自处置或者故意毁损消费者的财物,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消费者的隐私、个人信息;
(四)隐瞒对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五)向消费者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行为。
消费者或者同住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需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在家政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歧视、谩骂、侮辱、诽谤、恐吓、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损害的服务;
(三)扣留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件、技能证明等原件资料;
(四)拒绝支付、拖欠、克扣家政服务人员报酬;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Chapter 3促进发展
鼓励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院校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具有南京特色、符合行业发展、贴近市场需求的家政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家政服务行业指导意见,应当征求消费者、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方面意见。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家政服务相关基础理论、实务应用、行业管理等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鼓励通过跨界合作、连锁经营、挂牌上市等方式,加快培育具有行业标杆和引领效应的品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
支持培育平台型互联网家政服务机构,鼓励机构探索建立具有产品发布、信息归集和查询、评价反馈等功能的服务管理平台,提高家政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统一购买相关保险并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
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不得要求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超出分类体检要求的项目检查;确有需要的,应当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并由家政服务机构或者消费者承担相应费用。
支持相关院校加大对家政服务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联合家政服务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引导更多高校人才进入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贷款。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对家政服务纠纷的调解。
Chapter 4融合共享
在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形式,通过给予运营补贴、减免房租等方式降低家政服务机构进入社区的成本。
探索业态融合共享,引导家政服务充分融入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家政服务与养老、育幼等服务业业态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