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研究,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家政服务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鼓励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院校参与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具有南京特色、符合行业发展、贴近市场需求的家政行业指导意见。制定家政服务行业指导意见,应当征求消费者、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方面意见。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家政服务相关基础理论、实务应用、行业管理等方向和领域的科学研究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