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投保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鼓励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统一购买相关保险并给予适当补贴。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等特色保险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