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管理、服务质量跟踪管理、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相关证照以及服务、收费、投诉等信息或者明确上述证照、信息的链接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