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管理、规范和促进发展等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住所或者约定场所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消费者直接订立家政服务合同并指派人员提供服务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以及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并提供中介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通过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以及其他途径与消费者达成合意,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的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