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法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家政服务合同可以对家政服务的标准、质量、费用、中介事项等作出约定。鼓励推广使用国家或者省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和家政服务人员如实告知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