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6,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5年11月18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要素,是指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时所需的各类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创新型城市、创新型社区建设,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司法行政、政务和数据、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优化要素配置,服务创新创业。
(一)生产支持。提供标准厂房等生产场所,加强产业配套和基础服务,协助开展产品的宣传、展示。
(二)创业支持。提供各类创业载体,加强创业政策指导,开展人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三)办公支持。提供适合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零售贸易、文化创意,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行业办公的场所。
(四)展销支持。提供展会场地开展展销活动,并组织创新创业主体赴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国内外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展会参展,拓展市场。
(五)住宿支持。提供短期入住房源,解决阶段性、过渡性的居住需求,完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六)其他方面的支持。
涉及上述支持措施的具体条件、标准、期限等,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维护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前提下,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主体,在生产场地供给、租金减免、展销资源分配、融资服务等方面实行个性化支持,具体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文化之乡”、“足球之乡”、“华侨之乡”等各类资源,制定和实施激励措施,推动创新创业主体与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区域的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常态化合作。
Chapter 2创新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技能人才培养,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维护人才社会保障权益。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人才在户籍办理、婚恋生育、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薪酬、岗位晋升与职业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激励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外人才支持保障机制,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和开放实验室等方式,吸引创新创业海外人才。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动学校制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协同完善创新创业人才的订单式培养机制。
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完善适合市场需求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实践平台,开展学校与学校联合、学校与企业联合的校园创新创业实践和竞赛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率优惠的中长期信贷等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和省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以及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贷款展期、延期还本付息、续贷等支持。
鼓励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有条件地探索发起、设立投资母基金或者参与上级政府设立的投资母基金,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与成果转化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主体。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合理保障创新创业主体用地需求,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保障机制,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和配套功能,对于实现工业化量产的产业空间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推动集体闲置资产与创新创业项目相结合,精简申报材料与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创新创业项目落地。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与创新创业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合作。对通过技术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转化金额、应用前景、社会效应等因素给予支持。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快速维权通道,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及时打击。
支持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担任创新创业导师、产业兼职教师,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或者教师到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业。
各有关部门汇聚的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共享服务信息,非涉密的产业数据、市场需求数据等,经数据主体确认后依法向创新创业主体开放。
Chapter 3创业服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投融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免费开放孵化空间,降低创新创业主体入驻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围绕创新创业主体个性需求,依法将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以外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用于服务创新创业生产活动。
供电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各项举措,优化业扩报装服务,推进办电便捷化,促进供电高质化。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加大对创新产品的购买力度。
(一)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烧火龙、杯花舞等非遗表演;
(二)客家菜、茶、酒等非遗饮食;
(三)陶瓷、木雕等传统工艺与文创;
(四)客家围龙屋等古民居活化利用;
(五)客家文化博物馆、非遗街区等文旅体验;
(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培训等体育活动。
支持康养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具有梅州特色的康养服务品牌。
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园区等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从科技研发、企业孵化到规模化生产、市场应用的全链条服务,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生产制造、产业链配套和应用场景支持。
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园区等建立协同发展机制,通过“飞地园区”、“反向飞地”等模式,强化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实现政策叠加、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赣闽粤苏区融湾物流枢纽建设,搭建智慧物流体系,推进物流枢纽智能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等应用,促进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降低创新创业主体物流成本。
Chapter 4乡村振兴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返乡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推动本区域各类型人才与创新创业主体对接。
鼓励村民以委托、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房屋,交由创新创业主体统筹经营。
支持举办乡村创客发展大会、乡村创业大赛,建设乡村创新创业实训基地,搭建有利于企业、人才入驻乡村的创新创业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现代物流体系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和冷链储藏体系建设,培育壮大乡村电子商务产业。
支持和引导本土乡村能人、外出就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一)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开展创新创业合作经营,探索农产品代销合作;
(二)通过村组联合、村村联合或者镇村联合等方式,依法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新创业公司,集中集约投资、联合发展;
(三)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融资、企业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等方式,依法运营村企创新创业合作项目;
(四)其他创新发展模式。
(一)探索农业与加工业、服务业的深度融合,打造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
(二)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下经济、庭院经济、民宿经济,盘活闲置的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
(三)开展高端智能、丘陵山区适用的现代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
(四)其他农业创新创业活动。
(一)利用客家菜等传统美食以及土特产等资源,开发乡村旅游商品,培育特色美食;
(二)活化利用客家围龙屋、名人故居等乡村建筑文物遗存,以及传统村落等资源,打造文旅特色小镇、村落;
(三)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手工技艺、特色产业等开发乡村旅游文创产品;
(四)开发乡村文化、农业科普、农事体验、书画写生等项目,培育、拓展乡村研学产品;
(五)其他农文旅融合的创新创业活动。
Chapter 5法治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与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接,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一)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律师事务所在梅州设立分所,吸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落户梅州,支持本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联营;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在梅州设立业务机构,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三)加强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和推介工作,搭建涉外法律服务网等供需对接平台,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加境内外展会、经贸等活动,为市场主体开展涉外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其他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合作。
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创新创业主体参加考核、评比、评优、会议、培训、考试等活动。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助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对债务企业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破产、恶意拖欠等方式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细化容错、免责清单。创新创业主体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的创新创业项目,未能形成预期成果,但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诚信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优化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创业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有关机关加强对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分配、拨付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