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拖欠企业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建立拖欠企业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严格执法制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通报约谈和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企业账款。

对债务企业通过转移财产、虚假破产、恶意拖欠等方式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