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创新创业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督;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产、创业、办公、展销、住宿等支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的政策待遇,追缴骗取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创新创业活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细化容错、免责清单。创新创业主体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大的创新创业项目,未能形成预期成果,但已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诚信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