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免费梅州品牌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创客团队或者个人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以下支持:
(一)生产支持。提供标准厂房等生产场所,加强产业配套和基础服务,协助开展产品的宣传、展示。
(二)创业支持。提供各类创业载体,加强创业政策指导,开展人才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三)办公支持。提供适合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零售贸易、文化创意,以及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服务行业办公的场所。
(四)展销支持。提供展会场地开展展销活动,并组织创新创业主体赴粤港澳大湾区、海西经济区等国内外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展会参展,拓展市场。
(五)住宿支持。提供短期入住房源,解决阶段性、过渡性的居住需求,完善配套生活服务设施。
(六)其他方面的支持。
涉及上述支持措施的具体条件、标准、期限等,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维护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前提下,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创业主体,在生产场地供给、租金减免、展销资源分配、融资服务等方面实行个性化支持,具体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