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当提供公共技术、信息查询、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教育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和产业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物流对接、产业孵化等服务,按照鼓励创新创业有关规定,为创新创业主体落地提供精准扶持。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和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投融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孵化载体建设,支持孵化载体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免费开放孵化空间,降低创新创业主体入驻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