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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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articles
(2012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档案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Chapter 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村庄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重要地块和特别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要地块的范围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范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排险设施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吸收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城乡规划的实施
主城区建设应当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
地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不得超出其用地界线,并依法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人防工程等防灾救灾工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跨县(市)或者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明确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因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类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四邻意见等材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用期限届满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清场退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变更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项目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整体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规划核实前,应当保持公示牌公示内容完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验线、验基础的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验线、验基础。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书;
(二)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的,发放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登记。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失效的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Chapter 4监督检查
对规划督查意见和决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落实。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规划许可的信息告知有关单位。
依法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拆除而镇人民政府不作出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处理。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许可的机关依法赔偿。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验线、验基础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擅自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许可的;
(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文件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登记的。
未申请验基础继续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各项:
(一)侵占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三)对既有建筑物安全产生影响无法消除的。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