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失效的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