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明确开放空间、建筑风格和色彩等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