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审查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