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类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村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四邻意见等材料。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