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吸收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