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