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以下各项:
(一)侵占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
(二)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
(三)对既有建筑物安全产生影响无法消除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