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包括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工作,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落实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的具体要求。
轨道交通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属地职责,做好与轨道交通沿线相关的护路护线联防和安全保护区管理、沿线环境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将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
内地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内地九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人民防空、消防救援、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开设轨道交通相关课程,加强与轨道交通企业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培养适应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鼓励轨道交通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的有关活动,推动人才交流、行业协同创新与规则衔接。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轨道交通项目的衔接和跨区域轨道交通互联互通,编制本省轨道交通相关规划时根据需要预留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相关规划对接的空间,提升内地九市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轨道交通的辐射能力。
对轨道交通相关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和沿线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综合开发,在不影响交通功能和规模的前提下利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不同层次轨道交通之间应当按照一体化衔接要求合理确定跨线运行和换乘模式,推动实现便捷换乘。不同层次轨道交通贯通运营的,技术标准应当保持协调。
支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设计轨道交通项目的线路走向、站点设置、换乘模式等。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车站的接驳道路、停车场、雨污水管道等市政配套工程以及民用通信工程建设工作,并同步做好公共交通接驳、乘客进出站通道、站前广场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工作。
轨道交通车站与周边建(构)筑物存在连通需求的,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基础上预留必要的连通条件。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衔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提前介入、运营交接等相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省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协同运营服务标准,推动不同层次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协调融合。
不同层次轨道交通实现贯通运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轨道交通跨线运输监管要求,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协调联动机制,保障跨线运输安全畅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地方铁路省级综合监控调度指挥平台,建立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对地方铁路和与地方铁路贯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施行分级管理、统筹应急指挥、信息共享分析,保障运行效率和运营安全。
支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轨道交通富余运力和设施能力发展轨道交通快件运输,提高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效能,推动轨道交通快件运输与社会物流、城市末端配送融合发展。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设置专门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优先坐席和升降电梯等,为老、弱、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售票检票、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便利服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层次轨道交通的票务互通,推动实现乘客一站购票、一票通行,提高便捷支付能力。
鼓励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轨道交通票价体系。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动态调整应当统筹考虑运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交通供求状况、乘客满意度、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换乘方式等因素,依法履行定价相关程序。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区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提示、警示标志。
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作业可能跨越、触及或者扰动轨道交通线路,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同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轨道交通营业线开展施工维修作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维修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同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需要其他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配合的,应当会同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施工防护方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统筹规范设置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列车的广告设施以及车站内的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轨道交通信息监管平台,推动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地九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监测轨道交通市场运行状况。
支持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轨道交通应急协调联动,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影响列车正常行车事件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等报告。未构成事故的,上述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分析,并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地方铁路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并根据国家的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对地方铁路建设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主动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条例所称跨线运输,是指轨道交通网中将不同线路以联络线或者接轨站进行衔接,列车可以通过联络线或者接轨站从本线进入其他线路运行的运输组织模式。
本条例所称贯通运营,是指首尾相接的两条不同轨道交通线路,列车可以实现相互之间直通运行的一种跨线运输形式。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相关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