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区段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做好乘客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