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主动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