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内地九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轨道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影响列车正常行车事件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等报告。未构成事故的,上述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调查分析,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