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轨道交通沿线安全治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治理,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报告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问题隐患。

在轨道交通营业线开展施工维修作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维修作业计划并严格执行,同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需要其他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配合的,应当会同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施工防护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