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轨道交通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代建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造价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车站的接驳道路、停车场、雨污水管道等市政配套工程以及民用通信工程建设工作,并同步做好公共交通接驳、乘客进出站通道、站前广场等市政配套工程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